重庆收账公司​下列景象可认定为债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重庆收账公司下列景象可认定为债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一是购买住房和车辆、装修、休闲旅行、出资等金额较大的开销;

二是夫妻一方因参加教育培训、接受严重医疗服务所付出的费用;

三是夫妻一方为抚育未成年子女所付出的出国、私立教育、医疗、资助子女成婚等,以及为履行赡养义务所付出的费用。

 非举债配偶可以阐明以上大宗开销资金来源的在外。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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