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要债公司​主债务人破产确保人将提早承当确保职责

重庆要债公司主债务人破产确保人将提早承当确保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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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务,在破产请求受理时视为已到期,附利息的债务自破产请求受理时起间断计息。也就是说,即便债务人的债务未到期,在债务人破产请求被受理后,亦视为债务已到期。因主债务到期,确保人应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即破产宣告之日起承当确保职责。通常情况下,主债务未到期,确保人不可能承当确保职责,但因主债务人的破产,使得确保人不得不提早承当确保职责。

 需求留意的是,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受主合同的诉讼时效、确保合同的诉讼时效、确保期间三重期间的约束,任何一个期间经过,确保人即获得法定的抗辩权。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虽不存在主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但债务人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仍受确保期间和确保合同诉讼时效的约束,因确保期间实质上为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间断、延长。连带职责确保确保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为债务人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之日起两年内,债务人未在上述期间起诉,确保人则享有法定抗辩权。

本文由重庆要债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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