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收账公司有转账记录无借单,能不能把钱要回来
重庆收账公司有转账记录无借单,能不能把钱要回来
裁判要旨
一方当事人仅凭银行转账凭据,建议其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民间假贷联系,建议不当得利返还的,证据不足不支持其诉请。
案情简介
2011年,王某以吴某向其告贷、其经过银行转账100万元、吴某回绝出具借单为由诉请吴某归还100万。吴某称该汇款系王某归还其向吴某的个人汇款、欠据已被王某回收。
判决理由
法院以为:①没有合法依据,获得不当利益,造成别人丢失的,应当将获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丢失的人。王某建议其依据民间假贷合同联系转账100万元给吴某,吴某拒不出具借单,亦不返还金钱,构成不当得利。因吴某系依据合法渠道即经过银行转账获得100万元,王某应对于吴某获得该款100万元没有“合法依据”承当举证责任。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1款关于“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建议合同联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现实承当举证责任……”规定,王某建议其与吴某之间曾存在民间假贷合同联系,应承当举证责任。②本案银行转账凭据并非民间假贷合同联系中“借单”或“欠据”等告贷凭据,王某应进一步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与吴某之间曾存在民间假贷合同联系,且现已转化为不当得利联系。王某仅凭银行转账凭据建议其与吴某之间存在民间假贷合同联系,要求吴某返还金钱100万元,证据不足。吴某关于王某转账汇款是王某为归还之前向吴某个人的告贷、欠据被王某回收这一建议契合民间假贷合同联系中买卖习惯。故王某建议不当得利,要求吴某返还金钱100万元,证据不足。
判决成果
判决驳回王某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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