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收账公司​关于股东担责规模问题

重庆收账公司关于股东担责规模问题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产业,享有法人产业权。公司以其悉数资产对公司的债款承当职责。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当职责,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当职责。”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产业独立于股东自己的产业的,应当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职责。”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除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产业独立于自己产业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职责外,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款承当有限职责,当股东在其认缴的出资额度内现已为公司债款承当了补充赔偿职责后,其他债权人就不能再向已实行出资义务的该股东主张了。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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