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收账公司​“一起生产运营”的司法认定

重庆收账公司“一起生产运营”的司法认定

“一起生产运营”的认定无法脱离其运营方式,日常日子中常见的夫妻一起运营方式包括设立公司与个体工商户。但不同的安排形式架构下债权人的信赖利益是不同的,因而想要对“一起生产运营”形式下的夫妻一起债款进行辨别,需要分状况进行讨论。

 在公司的安排形式下,公司的生产运营之债与夫妻一起债款并非绝对的同等关系,司法实践中法官会综合夫妻两边是否同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夫妻两边的任职状况、夫妻两边与经济主体的来往状况、所借金钱的资金流向等因素加以判别。原则上只要夫妻两边均为控股股东时才契合“一起投资”的规范,由于单纯的股东身份并不能代表对公司的实践运营具有控制权,一些小股东并不清楚公司实践的运营状况,对于公司对外投资举债等行为并不知情,更不享有决议计划权。然而控股股东基于其身份的特殊性,对于举债方的告贷行为应当是知情并行使过决议计划权的。在此状况下,能够将公司的生产运营之债视为夫妻一起债款。在夫妻一方为一般股东时,则需综合考虑夫妻两边的任职状况、夫妻两边与经济主体的来往状况、所借金钱的资金流向等因素加以判别。

 个体工商户的运营形式包括个人运营形式与家庭运营形式。一般状况下,工商登记为家庭运营形式的,生产运营之债应当视为夫妻一起债款;但工商登记为个人运营形式,会存在实践的工商管理人与工商登记信息不相符的景象。笔者以为,要着重检查工商登记管理人是否为实践运营人,不能仅依靠“方式规范”作为断定根据,若未举债方也实践参加到个体运营户的运营管理中,在个体工商户的运营管理中获取直接利益或者直接利益的,那么该生产运营之债也能够视为夫妻一起债款。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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