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要债公司行使留置权以对付拖欠的对策。
债权人依据合同暂时占有相对方的财物,假如相对方不按合同支付敷衍的款项,可以拘留(留置)其暂时占有的财物,并催告其在一定的期限内付清所欠款项,如逾期不付的,债权人就可行使留置权,将拘留物变卖从出卖价款中受偿,或者直接获得拘留物,以拘留物折价受偿。债权人为保管该产业而开销的费用,可向相对人请求偿还。但应妥善保管别人产业,未经对方答应不得使用、租借等对方还清欠款后,应及时返还拘留物,不然就属不合法扣押,应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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