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收账公司合同收效后,另一方当事人可否请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职责?
重庆收账公司合同收效后,另一方当事人可否请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职责?
先合同职责是指在订立合同阶段,依诚信原则发生的协力、通知、照顾、保护、忠诚等附随职责,该职责系法定职责,意图缔约合同的当事人均应恪守。应注意的是,该职责只能是在合同收效前存在,也只能在合同收效前违背。那么,一方当事人违背先合同职责,合同收效后,另一方当事人可否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职责呢?
对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的观点,违背先合同职责的行为尽管发生在合同收效之前,但给对方造成的丢失既可能发生在合同收效之前,也可能发生在合同收效之后,假如该丢失仅由于合同的收效而无法得到赔偿,显然有失公平。合同收效并不当然消灭违背先合同职责人的法律职责。也就是说,只要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背先合同职责而遭受丢失,即可向其主张缔约过失职责,而不受合同是否成立、收效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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