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收账公司​再次典当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不大于典当物的价值

重庆收账公司再次典当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不大于典当物的价值

 多次典当的情况下,可能出现三种结果:榜首,担保的债务数额小于典当物价值;第二,担保的债务数额等于典当物价值;第三,担保的债务数额大于典当物价值。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1条的规定:“典当人所担保的债务超出其典当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因而,当债务人无法作为榜首顺位典当权人时,为保证其债务能被悉数担保,应清晰典当产业的公允价值以及该典当物现已担保的债务数额。

 债务人能够寻觅具有财物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对典当物的价值进行评价,出具评价报告。再次典当时,债务人在了解典当物的公允价值和现已担保的债务数额后,应保证该典当产业再次典当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小于或等于典当物的公允价值减去已担保的债务数额。只有这样,才干保证自身的危险敞口被悉数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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