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收账公司​“家庭利益”规范与“一起生活意图”规范的比较

重庆收账公司“家庭利益”规范与“一起生活意图”规范的比较

“第24条”规则的“推结论”将夫或妻的个人所负债款推定为夫妻集体债款,与个人主义的勃兴的社会现实相悖。而《婚姻法》第41条规则的“为夫妻一起生活”即“用途论”,在某种程度上也能够认为属于“意图导向型”。无论是“为夫妻一起生活”还是“一般家庭生活意图”(概称为“一起生活意图”),比较以家庭利益或夫妻一起利益(概称为“一起利益意图”)作为界分夫妻集体债款与个人债款的重要规范仍有不足之处:

 其一,在立法上,“一起利益意图”比较“一起生活意图”之表述更为合理。夫妻一起债款与个别债款的划分,在法律上表达为夫妻集体利益与个别利益的冲突和协调。而怎么确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及其一般表现形状,怎么对特定的利益进行表达、争论、协调和平衡,是立法进程的要点和难点和处理许多争议问题的关键所在。

 其二,在法定产业制为一起产业制之下,需对夫或妻个人所负债款的“意图”进行鉴别,以此界分夫或妻的个人行为与夫妻集体行为。而以夫妻一起利益或家庭利益为约束条件对夫妻一起债款的范围作必要的约束,契合比较法上采用一起产业制立法的做法。

 其三,“一起生活意图”难以与日常家事权的内容区别开来。日常家事代理是夫妻双方及其一起的未成年子女日常一起生活必要的事项。而“一起利益意图”则不存在这样的困难。

 我国未来的“婚姻家庭编”应当在夫妻产业制一章专门规则夫妻一起债款与个人债款的条款。此处所谓的家庭,意指夫妻、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因一起生活而形成的社会基本单元,虽然一般表现为核心家庭(爸爸妈妈与未成年子女),但是还包含具有法定抚养联系的其他近亲属。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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