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收账公司假造信用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成都收账公司假造信用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假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二)假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独自或许算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假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景象。
成都收账公司假造信用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假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二)假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独自或许算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假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景象。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假造后发卡行记载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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