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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收账公司审判实践中,处理夫妻一方个人名义所借债款的方法珠海收账公司审判实践中,处理夫妻一方个人名义所借债款的方法 现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难点在于,离婚时一方当事人出示许多借据主张系一起债款,这些借据都是以一方名义所借,都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假如爱人另一方不能证明借钱的一方与出借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款或许夫妻原本实施别离产业制而债权人事前知道该约定的,机械地套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结果,或许导致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勾结虚拟债款,然后损害夫妻另一方的产业权益。 我们以为,在离婚诉讼中处理此类债款问题时,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产业切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则:“夫妻为一起生活或为实行抚育、赡养义务等所负债款,应认定为夫妻一起债款,离婚时应当以夫妻一起产业清偿。”即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债款,既要考虑前述两种例外状况,又要考虑所负债款是否用于夫妻一起生活或为实行法定抚养义务,债款是否用于夫妻一起生活的举证责任应当由举债一方当事人承当。 有的法官经过多年的审判实践,总结出针对虚拟债款的一些对策:如严格证据检查,对提出债款的夫妻一方进行详细询问后,通知债权人亲自出庭作证(债权人作为证人,在其出庭前不得旁听案子的审理状况),认真检查债款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向当事人释明虚拟债款的法令结果,一旦被认定为造假,要承当《婚姻法》第47条“不分、少分产业”的结果;债款另行处理,假如一方当事人对债款不予认可,法院一时难以查明事实真相,可在离婚案子中不予处理债款问题,告知债权人另案起诉处理。这些都为我们处理离婚案子的债款问题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历。 本文由珠海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