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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收债公司​履行过程中,公司作为请求履行人,当公司被刊出后的主体问题

珠海收债公司履行过程中,公司作为请求履行人,当公司被刊出后的主体问题

 在履行过程中,若请求履行人为公司,但该公司在履行没有结束之前被刊出的,对请求履行人的主体该如何改变和确认?

 行没有结束是指被履行人未悉数履行履行依据所确认的义务,即使本次履行现已终结,但也是指履行未结束。

 由于公司被刊出后,则意味着“死亡”,不再享有法令意义上主体资格,依法是不再具有成为适格民事主体的资格。

 依据《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履行中改变、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一条: 

 履行过程中,请求履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改变、追加当事人。请求契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作为债权人主体,其继受人应当为公司的悉数股东,因此,当公司作为请求履行人被刊出后,该公司的悉数股东为继受主体,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改变其为请求履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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