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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收账公司权力承受人作为履行请求主体的合法性珠海收账公司权力承受人作为履行请求主体的合法性 在法令履行程序中,当履行进程现已依据原请求履行人的恳求发动后,若呈现需求变更新的请求履行人的情况,这一进程通常触及将新的权力人确立为请求履行人。根据《履行规则》的具体条文,特别是第18条与第20条,权力承受人被赋予了以自己名义提起履行请求的权力。为了证明本身是法令文书确认的权力承受者,该当事人必须向法院提交相应的权力承受证明文件。一旦证明文件得到法院的承受,该权力承受人即符合了案件履行的受理条件。 虽然从严格意义上讲,此景象并非改变请求履行主体的传统了解,但由于二者共享相同的法令基础,因而可以被视为一种广义上的主体变更——通过立案阶段对履行主体进行更迭。据此,1号答复表达了清晰立场,认为《履行规则》第18条应被视作更改履行请求主体的法令支撑,并进一步指出,债权受让人应当被认为是该条规则中所触及的权力承受人领域内的一员。 本文由珠海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