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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收账公司“终本程序”的适用条件珠海收账公司“终本程序”的适用条件 按照《人民法院关于严厉规范终结本次履行程序的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终本程序规则》)第1条的规则,人民法院终结本次履行程序,应当一起符合下列条件: 1.已向被履行人宣布履行告诉、责令被履行人陈述财产; 2.已向被履行人宣布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履行人归入失期被履行人名单; 3.已尽头财产查询办法,未发现被履行人有可供履行的财产或许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4.自履行案子立案之日起已超越三个月; 5.被履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履行人或许其他人波折履行的,已依法采纳罚款、拘留等强制办法,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发动刑事责任追查程序。 关于已尽头财产查询办法。按照《终本程序规则》)第3条的规则,本规则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已尽头财产查询办法”,是指应当完成下列查询事项:1.对请求履行人或许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对;2.通过网络履行查控体系对被履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3.无法通过网络履行查控体系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则的财产情况的,在被履行人住所地或许可能藏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查询;4.被履行人藏匿财产、管帐账簿等材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纳搜查办法;5.经请求履行人请求,根据案子实际情况,依法采纳审计查询、公告悬赏等查询办法; 本文由珠海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