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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要债公司《人民法院处理履行案子标准》第100条的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履行:珠海要债公司《人民法院处理履行案子标准》第100条的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履行: (一)恳求人表明能够延期履行的; (二)案外人对履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求等候继承人继承权力或许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许其他组织终止,没有确定权力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履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恳求的,或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则,将案子移交破产审查的; (六)履行的标的物是法院或许裁定机构正在审理的案子所争议的标的物,需求等候该案子审理完结确定权属的; (七)一方当事人恳求履行裁定判决,另一方当事人恳求吊销裁定判决的; (八)裁定判决的被恳求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履行恳求,并提供恰当担保的; (九)履行根据按审判监督程序决议再审的,但追索生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子,能够不中止履行的在外; (十)履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违法嫌疑的,或许履行标的物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侦查、申述、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子的涉案财物的;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履行的其他情形。 本文由珠海要债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