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收账公司在信用恢复前,债款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但债权人会议另有抉择的在外:
(一)《人民法院关于约束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则》第三条制止的高消费及非生活或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乘坐飞机经济舱及高铁二等座在外;
(二)担任任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
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进行约束的其他行为。
前款规则的期限内,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裁定终结债款整理程序的债款人有超出保持其本人及其抚(扶)养家庭成员根本生活水平的收入的,超出部分仍应用于追加清偿。
前款规则的期限内,债款人应每半年向管理人报告产业状况,并由管理人通报全体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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