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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债公司​一方将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未办理过户挂号的权属确定

重庆收债公司一方将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未办理过户挂号的权属确定

 关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其个人享有彻底的所有权,可以自行施行处置行为,当然可以赠与另一方。但在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状况下,存在婚姻法与物权法、合同法之间的衔接问题。我国目前对不动产品权变化准则上采挂号生效主义。同时,在合同法语境下,赠与合同中,除特定状况的赠与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搬运之前,享有任意吊销权。因此,关于实践中一方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将自己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未办理过户挂号,离婚时,赠与房产的一方建议吊销赠与,另一方建议持续履行合同的状况,是依照物权法和合同法的规矩处理,还是根据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处理,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为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规矩,此种状况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矩处理。主要考虑是:尽管《合同法》规矩,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令的规矩,但并没有肯定排除合同法的适用;并且,婚姻家庭虽以身份关系为前提和基础,但其间亦涉及财产关系内容,应有合同法的适用余地。咱们认为,《民法典》实施后,婚姻法回归民法体系,更应重视婚姻家庭编与物权编、合同编的和谐一致,仅以身份关系为由,彻底排挤物权法和合同法对婚姻家庭范畴财产关系的调整,需要特别慎重。并且,为贯彻不动产品权挂号的公示公信准则,要求夫妻双方关于房产的权属明确地经过挂号体现出来,也可以最大极限保护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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