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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夫妻一方作为债款参加人而承当的个人债款是否为夫妻一起债款重庆收账公司夫妻一方作为债款参加人而承当的个人债款是否为夫妻一起债款 本院经审查以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徐静娟是否应对许洪标个人债款参加而发生的债款承当一起偿还责任。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则:“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或许能够证明归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景象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勾结,虚构债款,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款,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约好归各自一切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款,第三人知道该约好的,以夫或妻一方一切的产业清偿。”本案中,许洪标承诺德金公司的债款由其负责清偿,系其参加到德金公司对华伟明的债款中来,许洪标成为华伟明的债款人。此刻许洪标与徐静娟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而许洪标对德金公司的债款归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债款。从现有依据来看,华伟明与许洪标并未清晰约好该债款系许洪标个人债款,两边亦不存在恶意勾结、违法犯罪或明知约好产业等景象,因而,根据上述法律规则,许洪标对华伟明的债款为其与徐静娟的夫妻一起债款。徐静娟主张许洪标系债款参加人,并未直接向华伟明告贷,因而对华伟明的举债其并未受益,该金钱亦未用于夫妻一起生活,故不应当认定为夫妻一起债款。 但本案中许洪标并非债款担保行为,且主债款人德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许逸文为许洪标女儿,该公司与许洪标、徐静娟均有密切关系。 本文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