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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关于加快出资到期的认定论述分析重庆收账公司关于加快出资到期的认定论述分析 注册资本归于公司的法定财产,在公司开办及正常运营情形下,股东受公司章程规制,享有认缴出资自由的期限利益。如果公司资不抵债、明显对到期债款缺少清偿能力,那么即便公司股东的认缴期限尚未届满,外部债权人仍然有权恳求股东在认缴范围内充分资本。《九民会议纪要》第6条将公司“已具有破产原因”也作为认定股东出资加快到期的重要条件,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原则上不支持股东出资加快到期,但在例外情形下应予以允许,即从诉讼主体、出资情况、执行情况、破产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一起重视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与债权人利益之间的平衡保护,最终对是否适用股东出资加快到期作出裁决。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