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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关于审理触及夫妻债款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说重庆收账公司关于审理触及夫妻债款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说 第一条 夫妻双方一起签字或者夫妻一方过后追认等一起意思表示所负的债款,应当认定为夫同债款。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所负的债款,债权人以归于夫妻一起债款为由建议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所负的债款,债权人以归于夫妻一起债款为由建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款用于夫妻一起生活、一起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一起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说自2018年1月18日起实施。本解说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说与本解说相抵触的,以本解说为准。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