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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仅有转账凭据时,怎么确定假贷联系?重庆收账公司仅有转账凭据时,怎么确定假贷联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假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据提起民间假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归还两边之前告贷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建议提供依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依据证明其建议后,原告仍应就假贷联系的建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实务中对本条的一种理解为: 原告只需要借助银行的转账凭据,便可建议两边之间的假贷联系,而后转由被告对原告建议予以抗辩,被告对原告建议的假贷联系如果不能作出有用合理的抗辩即确定假贷联系建立,被告应承担举证不利的结果,履行还款义务。 现在,大都法院在审理民间假贷纠纷时都倾向采用这种观点。但仍需原告就假贷联系的建立承担相应举证责任,需要就假贷金额、本身经济能力、资金来源、假贷联系构成的进程、买卖方式和买卖习气及证人证言等作进一步具体说明,以证明其所建议的假贷联系。 因而,只有一张银行转账凭据,一般难以简单被确定为假贷联系建立,只有微信转账凭据也是如此。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