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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夫妻债务法院对于房子切割部分确定如下:重庆收账公司夫妻债务法院对于房子切割部分确定如下: 1、位于A小区的房子归于刘某甲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子及其天然增值部分归于其个人财产。 至于房子出租的租金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三)》第五条之规定,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的收益,除孳息和天然增值外应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孳息是指因物或权利而发生的收益,包含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租金归于法定孳息的一种,且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该租金的付出办理或劳务,该租金应归于原告刘某甲的个人财产。因此,对被告建议切割该部分财产的恳求,本院不予支持。 2、位于B处的住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三)》第十条之规定,该房产应归产权登记一方(原告刘某甲)所有,但对于婚后付出的52440.00元房款的相应增值部分,可以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原告对被告进行补偿。但由于两边对房子的商场价值未能达到一致意见,故对该房子本院不做处理,两边可待房子的商场价值确定后另行申述切割。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