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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父亲过世留下债款,未成年子女能否要求保存必要遗产比例?重庆收账公司父亲过世留下债款,未成年子女能否要求保存必要遗产比例?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2日,陈某男与银行签订《个人最高额度告贷合同》,银行向陈某男供给能够循环使用的告贷额度人民币250000元,告贷额度存续期限自2020年6月2日至2023年6月2日。 2022年12月21日,陈某男逝世。截至2023年7月5日,陈某男尚欠银行借款本金140000元,利息4783.19元。 经查明,陈某男逝世后,留下的遗产系登记在其与妻子李某女名下的房子一套及婚后购买的小轿车一辆,陈男某对该房子和轿车享有50%的比例。 银行以为,陈某男的妻子李某女及儿子陈某俊(未成年人)作为第一顺序承继人,应当对陈某男的债款在遗产承继范围内承担还款职责,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中,陈某的妻子李某女及儿子均表示已书面抛弃承继陈某遗产,且涉案借款合同仅陈某男个人签名,也并非用于夫妻共同日子,系陈某男个人债款,因而,李某女主张对陈某男的债款不负清偿职责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以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承继人以所得遗产实践价值为限清偿被承继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款,承继人抛弃承继的,对被承继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款能够不负清偿职责。 本案中,尽管李某女及两人婚生子陈某俊出具了书面抛弃遗产承继声明书,但陈某男遗产中的房产及车辆由李某女及陈某俊实践占有、使用、控制,因而,李某女及陈某俊作为陈某遗产不可切割的权利人,即便抛弃承继,也应当认定为陈某遗产的实践办理人,负有以所办理的陈某男遗产的实践价值为限清偿被承继人债款的义务。 依据法律规定,切割遗产,应当清偿被承继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款;可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日子来源的承继人保存必要的遗产。陈某俊系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归纳考虑其母亲的收入,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动身,应为陈某俊保存一定的遗产比例,作为其成年前的日子保障。因而判决在陈某男的遗产范围内,优先为陈某俊留存自陈某死亡至陈某俊成年期间每月1000元的日子费用,共125000元,剩下遗产再行负担债款。 重庆收账公司案件分析 承继遗产应领先清偿债款是一项法律准则,可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日子来源的承继人保存必要的遗产。本案中,陈某俊系未成年人,不具备劳动能力。归纳陈某的负债金额、遗产价值、妻子的收入及儿子陈某俊的实践日子需求,为陈某俊保存必要的遗产比例。 法条链接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一切的产业,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切割时,应领先将共同一切的产业的一半分出为爱人一切,其他的为被承继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产业之中的,遗产切割时,应领先分出别人的产业。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切割遗产,应当清偿被承继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款;可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日子来源的承继人保存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承继人以所得遗产实践价值为限清偿被承继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款。超越遗产实践价值部分,承继人自愿归还的不在此限。 承继人抛弃承继的,对被承继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款能够不负清偿职责。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