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收账公司夫妻离婚后,哪些债款需要一起还?重庆收账公司夫妻离婚后,哪些债款需要一起还? 根本案情 2016年,张某和妻子陈某因购车向银行请求告贷20万,夫妻二人一起担保。2020年告贷到期后,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2020年至2021年期间多次向董某告贷共计14万元用于归还告贷(其间10万元两边约好按月利率1.5%计息;3万元按月利率1%计息,1万元未约好利息),加上2017年张某借支董某1万元,张某共计借支董某15万元。后张某归还董某2.5万元利息,剩余15万本金及利息经多次追要未果,董某诉至法院请求张某归还本金15万元及利息,其妻子陈某对此告贷负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作为告贷人向银行请求告贷20万元,其妻子陈某作为告贷人爱人在许诺书上签字,共签共债,归于夫妻一起债款。2020年告贷到期后,张某向董某告贷14万元,从银行交易流水明细资金流向看,该14万元直接被银行扣划用于归还20万告贷。被告张某、陈某虽在2023年2月14日挂号离婚,但该14万元的告贷用于归还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构成的债款,故张某、陈某仍应一起归还。2017年,被告张某向原告董某现金告贷1万元,虽告贷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原告没有依据证明该1万元系张某为其家庭日子需要所负的债款,陈某也不追认,该1万元系张某个人债款,由张某个人归还。 关于利息部分,其间3万元两边约好月利率1.5%超出了法律规则范围,该部分利率应调整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告贷商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3万元的月利率1%未超出应予支持。经核算,截止2021年12月21日,本金10万元的利息为1.54万元,本金3万元的利息为0.27万元,扣除已付的利息2.5万元,存在折抵本金情形,故下余本金14.31万元,其间夫妻一起债款为13.31万元,张某个人债款为1万元。 终究判定二被告张某、陈某在判定收效后三十日内一起归还原告董某告贷本金13.31万元及利息;张某在判定收效后十日内归还董某本金1万元及利息。 重庆收账公司法官提示 夫妻一起债款不会由于夫妻离婚而改变债款的性质,仍归于夫妻一起债款,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一起债款向男女两边建议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则:“夫妻两边一起签名或者夫妻一方过后追认等一起意思表明所负的债款,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日子需要所负的债款,归于夫妻一起债款。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日子需要所负的债款,不归于夫妻一起债款;可是,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款用于夫妻一起日子、一起生产经营或者根据夫妻两边一起意思表明的除外。”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