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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法院怎么确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一起日子所欠的债款?重庆收账公司法院怎么确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一起日子所欠的债款? 裁判规矩 1.举债人爱人不能证明举债人以个人名义所欠债款并非用于一起日子的,人民法院应确定涉案债款为夫妻一起债款——孙某诉刘某、李某及安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别人举债,关于涉案债款是否属于夫妻一起债款,应举证证明该债款的运用用途。如果举债人的爱人举证证明所借债款并非用于夫妻一起日子,则其不承担归还职责;若不能证明举债一方个人名义所欠债款并非用于一起日子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该债款为夫妻一起债款。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告贷并非用于夫妻家庭日常日子的,不该确定为夫妻一起债款——方某诉曹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确定夫妻一起债款时,首先应厘清债款是否用于夫妻一起日子,而不能仅所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告贷来确定为夫妻一起债款,应从告贷目标、告贷时刻、告贷数额、告贷用途等方面进行审查。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告贷并非用于夫妻家庭日常日子的,不该确定为夫妻一起债款。 3.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用于生产运营,所得收入用作家庭日常日子,该债款应属于夫妻一起债款——张某、赵某离婚后产业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与银行签订典当贷款合同,并将个人产业作典当的,两边构成借贷关系。但贷款是由夫妻两边一起商量决议的,且该笔贷款用于生产运营,运营所得收入用于家庭日常日子,因此,该债款应当属于夫妻一起债款。 4.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且无依据证明用于家庭日子的,应确定为个人债款——王柏明诉方美兰离婚案 案例要旨:在确定夫妻一起债款时,不能仅根据债款发生的时刻对债款的性质作出确定,而应根据夫妻两边是否具有举债合意或所告贷项是否用于一起日子予以断定。若一方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其个人名义举债,且并无依据证明该告贷系用于一起日子,两边亦为此告贷的性质发生争议,则该债款应确定为个人债款。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