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收账公司合同债务转让后,受让人要求债务人实行债务,怎么起诉?重庆收账公司合同债务转让后,受让人要求债务人实行债务,怎么起诉? 债务人可以将债务的悉数或许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合同债务转让后,受让人要求债务人实行债务,当事人起诉时该怎么确认案由呢 案情简介 元贞公司(甲方)与李大强(乙方)签定了一份《告贷合同》,合同约定,因元贞公司经营困难,向李大强告贷100万元,告贷期限为24个月,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告贷利率四倍核算逾期还款利息。《告贷合同》签定后,李大强将100万元资金打入元贞公司指定账户,元贞公司向李大强出具收到款项实际金额的借条。 2021年7月,李大强与孙大伟签定了《债务转让协议》,约定李大强将其根据《告贷合同》对元贞公司享有悉数债务转让给孙小伟,并向元贞公司宣布债务转让通知书。告贷到期后,元贞公司并未按照《告贷合同》约定归还告贷本金及利息,孙小伟诉至法院,恳求判令元贞公司归还告贷10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告贷利率的4倍给付逾期还款利息。 那么,合同债务转让后,孙小伟该以何种案由提起诉讼呢? 重庆收账公司法官说法 民事案由反映案件所触及的民事法律联系的性质,起诉时准确确认案由有利于一致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规范,有利于法院对案件进行分类管理并据此确认审判庭室。 债务转让生效后,受让人诉至法院要求实行债务,诉讼标的是原合同的权利义务联系,即应按原合同类型确认案由。尽管债务人主体发生了改动,但该主体变更并未改动原合同性质,故仍应以原合同纠纷确认案由,并据此确认统辖为宜。 上面的案例中,元贞公司与李大强之间的原法律联系为告贷合同联系,后李大强将债务转让给孙小伟。现孙小伟欲根据《告贷合同》提起诉讼,恳求元贞公司归还告贷及利息,应以原合同纠纷即告贷合同纠纷确认案由并向有统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