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收账公司发现有下列现象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一)请求不符合原意见第三条规矩的;
(二)请求人根据搬运产业、歹意逃避债务等不正当目的提出请求的;
(三)请求人有虚假陈述、供给虚假依据等妨害个人债务整理程序行为的;
(四)有放弃债务、赌博、浪费消费等不良行为或许影响债务实施的;
(五)因拒不实施收效法律文书而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六)从前为逃避或许延迟实施与债务人达到实施和解且未实施的。
债务整理期间,人民法院经核对发现个人债务整理请求人有前款规矩的现象之一的,能够驳回其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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