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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债务人、次债务人对防止主管抵触负有更大职责重庆收账公司债务人、次债务人对防止主管抵触负有更大职责 上述分析初步表明,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不受裁定协议的约束,但这也意味着,债务人、次债务人或许无法根据裁定协议而扫除法院主管。由此不得不进一步考虑的问题是,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权力与债务人、次债务人扫除法院主管的权力,谁更值得维护?或者说,债权人或许因存在调整次债务联系的裁定协议而无法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危险,与债务人、次债务人因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而不得扫除法院主管的危险,如何分配更为稳当? 危险分配的公平准则与经济准则要求,谁更易于预见危险,谁更有能力管控危险,谁关于危险发生负有更大职责,谁就更应承当危险发生导致的晦气后果。具体至本文议题,债权人一般不能预见、操控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裁定协议,且往往因无法直接从债务人求偿而被迫提起代位权诉讼,所以债权人一般无力预见及防止代位权诉讼与裁定的主管抵触。比较而言,债务人、次债务人应当认识到,次债权本质上归于债务人的职责财产,因此存在被代位追偿的或许,并且,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次债务人怠于实行到期债务客观上也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首要诱因与法定要件之一,故债务人、次债务人对各方堕入代位权诉讼及其由此产生的主管抵触负有更大职责。由此,在处理主管抵触时,债权人值得优先维护。 本文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