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要债公司合法利益应如何理解?重庆要债公司合法利益应如何理解?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第三人自愿替债款人代为实行债款时,应满意的前提条件之一是第三人应对实行该债款具有合法利益。终究何为合法利益呢?法律并无明文规定。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认为,无合同约好情形下第三人代实行是一个民事行为,而对于民事行为,法无制止即可为。因此,只需第三人实行该债款的意图合法或者不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止性规定,即可认定为第三人对实行该债款具有合法利益。与之相反的比如是,第三人为了到达受贿意图,代公职人员向开发商付出购房款,此时第三人代实行的意图不具有合法性,其行为明显违背了《刑法》中关于不得受贿的规定,不构成第三人自愿代为实行,亦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本文重庆要债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