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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债公司​欠条上没写债务人,债务人的名字还与身份证上的不一致,钱能要回来吗?

重庆收债公司欠条上没写债务人,债务人的名字还与身份证上的不一致,钱能要回来吗?

 根本案情

 慕某经人介绍与陈某某相识后,开端与陈某某进行生意上协作。自2018年3月16日至2019年1月22日,慕某合计向陈某某所运营的某腊味贸易行发货7次,发货地为长沙某物流有限公司货运站,发货人为“莫甲”(化名,即慕某),收货人为“陈乙”(化名,即陈某某),收货地为广东省东莞市。

2019年5月3日,经两边结算,陈某某向慕某出具欠条,该欠条载明:“陈乙下欠柒万整属实(70000元)。”欠条上并盖有某腊味贸易行印章。

 慕某当时看到欠条系陈某某手写并盖有公章,以为应当万无一失,并未留心陈某某将欠款人写成了常用名“陈乙”。陈某某还款逾期后,慕某屡次催收,但均未果。

 无奈之下,慕某诉至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下称衡东县人民法院),经核查,欠款人“陈乙”的身份证上登记的名字为“陈某某”。

 法院判定

 衡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两边在交易过程中有运用化名的交易习惯,在两边的发货单上,慕某运用“莫甲”化名,收货人为“陈乙”;陈某某运用的微信账号昵称为“【某某腊味】-陈乙”,该微信的实名认证信息是陈某某,其一直运用“陈乙”作为微信名;且该欠条上盖有某腊味贸易行的印章,而某腊味贸易行的实际运营者为陈某某。综上所述,慕某提交的落款“陈乙”的欠条虽未载明债务人名字及债务人实在名字,但结合本案现有依据可认定该欠条的持有者慕某即为债务人,陈某某即为债务人。

 原告慕某与被告陈某某、某腊味贸易行之间系买卖合同联系。慕某作为出卖方,现已实行了交付货物的合同责任,两边于2019年5月3日进行了结算,陈某某向慕某出具了欠条,故陈某某、某腊味贸易行作为买受方,应当实行向慕某付出价款的合同责任,慕某要求陈某某付出下欠货款70000元,其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撑。另外,慕某建议付出逾期付款违约金9328.22元,经计算,未超出违约行为产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逾期罚息利率计算所得利息金额,应当予以支撑。

 最终法院判定陈某某、某腊味贸易行归还原告慕某本金7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9328.22元,合计79328.22元。

 一审宣判后,两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定已产生法令效能。

 法官说法

 欠条或借条等债务凭据,既是权利人建议债务金额的依据,也是证明合同联系成立的依据,因此在写欠条时要内容明确,规范书写,避免产生纠纷。我国现行法令对一般民事行为中的签名方式并无明确规定和要求,只要签名能够反映个人行为特征、识别行为人身份,就应供认其具有与正式登记的名字相同的签名效能。如果两边对常用名、化名等非正式签名是否确系本人所签产生争议,则需要依照“谁建议,谁举证”的原则分配举证责任,可从签名人周边大众的公认、交易习惯、日常生活经验等方面,包含通过笔迹鉴定程序来判定当事人建议事实的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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