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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要债公司认定夫妻一起债款或个人债款的景象重庆要债公司认定夫妻一起债款或个人债款的景象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产业切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离婚产业切割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夫妻为一起生活或为实行抚育、奉养等责任所负债款,应认定为夫妻一起债款,离婚时应以夫妻一起产业清偿。”故,以下几种债款一般认定为夫妻一起债款:(1)夫妻为家庭一起生活所负的债款,如置办一起生活用品所负的债款,购买、装修一起居住的房屋所负的债款,为付出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款;(2)夫妻一方或两边为实行法定抚育责任所负的债款;(3)夫妻一方或两边为实行法定奉养责任所负的债款;(4)为付出夫妻一方或两边的教育、训练费用所负的债款,如夫妻从事合理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款;(5)夫妻一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款;(6)夫妻协议约好为一起债款的债款。 根据夫妻一起债款的规范、《<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离婚产业切割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即使发生在婚内也被认定为个人债款:(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款(婚前举债用于婚后一起生活的除外);(2)夫妻两边约好由个人负担的债款,但以逃避债款为意图的除外。(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赞助没有抚育责任的人所负的债款;(4)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单独筹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款,且其收入确未用于一起生活的(一般指分居期间);(5)遗言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产业,附随这份遗言或赠予合同而带来的债款为承受遗言或赠予一方的个人债款;(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款;(7)债权人与夫妻一方约好由其个人所负的债款;(8)夫妻间约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归各自所有,债权人知道该约好时,夫妻一方所负的债款;(9)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当的债款,如一方因施行违法犯罪行为所负的债款。 重庆要债公司 上述景象只是以用途论最终认定债款性质的规范,实际生活中(7)(8)两种景象几乎不存在。并且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保护好心债权人及债权人不需要承当举证责任的前提下,都失去了意义,已不足为凭。但在一些再审或抗诉案子中也有直接适用并改判的,如解学军诉邵俊、倪厚文民间假贷胶葛再审一案。 本文由重庆要债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