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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债公司家庭一起运营的问题重庆收债公司家庭一起运营的问题 本条所举家事署理的范畴较为狭窄,系专指“家庭日常日子需求”,未将家庭运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运营的乡村承揽运营户两类以家庭成员一起参加运营的状况纳入其间。那上述两类以家庭成员一起参加运营的个体工商户和乡村承揽运营户在生产运营活动中,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是否应当纳入到家事署理的范畴之内呢? 我们认为,应当适当扩充家事署理的概念来妥善解决此类问题。如果存在家庭一起运营的客观情形的,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家庭生产运营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的民事行为,根据权力义务的一致性,相关债款可以应债权人的请求确定由家庭财产承担。该观点,其实在《解说》第三条的相关内容中得到了印证,即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款用于夫妻“一起生产运营”的,可以归于夫妻一起债款为由主张权力。 本文由重庆收债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