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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要债公司债务人一物两卖时应采纳的对策。
出卖人将一物两卖,属违法行为,违法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就不具法律效力。因而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述,在第二买主在主观上有错时可请求法院责令买卖双方返还原物,并因而造成的丢失的,还可请求补偿丢失。在第二买主符合“善意取得”原则时,榜首买受人只能要求与原卖主解除合同,如遭受丢失,可要求卖主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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