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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夫妻离婚时约好债款由一方承当,该约好能否对抗债权人?

重庆收账公司夫妻离婚时约好债款由一方承当,该约好能否对抗债权人?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日,翟某向钱某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中记载,告贷人翟某因资金周转,收到出借人钱某出借的80000元,借期为12个月,于2022年4月1日到期本息同时还清。若告贷人逾期未付款,需支付告贷总额10%的违约金。上述借条出具之日,翟某与吴某系夫妻关系,后两边于2021年10月登记离婚。还款期限届满后,翟某、吴某未归还告贷。钱某认为,翟某、吴某两边原系夫妻关系,且告贷是为了家庭生活,该告贷应认定为夫妻一起债款,故向槐荫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翟某、吴某一起归还告贷80000元、支付违约金8000元。

 吴某辩称,自己与翟某已经离婚,且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好,男方名下债款由男方个人承当,钱某不能要求自己承当职责。

 重庆收账公司法院裁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吴某应否承当夫妻一起还款职责?

 经审理,法院认为:翟某向钱某告贷,发生于翟某与吴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庭审中,吴某认可翟某的告贷用途为归还房贷、车贷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则,本案告贷应当认定为夫妻一起债款。虽然两人已经离婚,并且离婚协议约好翟某名下的债款由翟某个人承当,但该约好系夫妻两人内部约好,不能对抗婚姻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钱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说(一)》第三十五条规则,本案告贷应认定为夫妻一起债款,故吴某应承当一起还款职责。综上,槐荫法院依法判决:一、翟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钱某告贷本金80000元;二、翟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钱某违约金8000元;三、吴某对上述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重庆收账公司法官说法

 离婚协议对夫妻一起财产和一起债款的约好,对两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表现。但离婚协议的内容系由夫妻两边确定,如果夫妻两边以逃避一起债款为目的,将夫妻一起债款约好由无清偿能力的一方负担,必然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因此,对离婚协议的对外效能应予以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说(一)》相关规则,离婚协议中对夫妻一起债款的约好,仅对夫妻两边具有约束力,债权人仍有权向夫妻两边建议权利,夫妻一方不得以离婚协议的约好对抗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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