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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继承人能否扔掉继承财产,而避免自己对外承担债款呢?重庆收账公司继承人能否扔掉继承财产,而避免自己对外承担债款呢?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46、47条规矩,继承人因扔掉继承权,致其不能实施法定职责的,扔掉继承权的行为无效;继承人扔掉继承应当以书面方法向其他继承人表明,用口头方法表明扔掉继承,自己招认,或有其他充分依据证明的,也应当确认其有用。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继承人假如可以用继承的遗产实施自己的法定职责,但由于扔掉继承权而无法实施的,其扔掉继承权的行为不发生法则效能。 例如,某公民欠下国家税款若干元,或许他无力抚养自己的子女,而该公民的父母逝世后留有遗产。假如他作为继承人扔掉继承权,则将导致其不能实施抚养子女或缴税的职责,法则因此而不会招认他的放弃行为有用。 在这里,不能实施的职责须是“法定职责”,假如仅仅是影响了约定职责的实施,那么扔掉继承权的行为仍生效能。 依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矩,以扔掉继承权来躲避债款的行为归于“以合法的方法掩盖不合法目的”的无效行为,其债务人可以恳求法院行使代位权,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受偿完成债务。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