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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债公司对一起典当有关规则的解读和剖析成都收债公司对一起典当有关规则的解读和剖析 《担保法解说》第75条首先对一起典当的规矩进行了标准:“同一债款有两个以上典当人的,债款人抛弃债款人供给的典当担保的,其他典当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许革除其应当承当的担保责任。同一债款有两个以上典当人的,当事人对其供给的典当产业所担保的债款比例或许次序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的,典当权人能够就其中任一或许各个产业行使典当权。典当人承当担保责任后,能够向债款人追偿,也能够要求其他典当人清偿其应当承当的比例”。归纳而言,该条反映了以下三层意义:(一)债款人抛弃债款人供给的典当担保,其他典当人在相应范围内免责;(二)在当事人无提早约好的景象下,债款人对多个第三人供给的典当物有处置选择权;(三)第三人承当典当担保责任后,能够向债款人及其他典当人追偿。通过对该条的整体解读,不难发现《担保法解说》对一起典当持的是“连带典当”的情绪,且未对“债款人供给的典当担保是否优于第三人供给的典当担保”作出明确规则。 《物权法》公布后,该法第194条第二款连续了“债款人抛弃债款人供给的典当担保,其他典当人在相应范围内免责”的规则,但仍未就债款人供给的典当担保是否应当优先处置这一问题表明情绪。相反,《担保法》第28条、《担保法解说》第38条、《物权法》第176条在调整有关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并存关系时,一以贯之地明确规则了“债款人物的担保优于第三人人的担保”。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这个标准空缺发生了诸多估测,形成了多种天壤之别的观念和做法。有的法院在履行过程中乃至直接以《物权法》第176条有关债款人物的担保优于第三人人的担保的规则为类推基础,得出债款人供给的典当担保当然优先于第三人供给的典当担保的定论,导致实务中因而发生的履行贰言日益增多。 本文由成都收债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