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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账公司债务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用的债务方法成都收账公司债务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用的债务 有用的债务是吊销权的条件和基础,没有合法有用的债务,吊销权无从产生。债务人对债务人须存在合法有用的债务,是吊销权构成的首要要件。虽吊销权诉讼不像代位权诉讼那样要对债务人的债务进行审理确定。但对吊销权人的债务亦应进行一定的方式检查。检查债务人须存在合法有用的债务,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合法性。债务的产生要合法,赌债等违法行为产生的债务因其本身都得不到法律的维护,亦不能行使吊销权。二是既存性。吊销权人合法有用的债务,应当是既存的债务。现已消除或者没有产生的,一般不得行使吊销权。三是无需届期。从《合同法》《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到《民法典》,都没有将履行期届满作为债务人行使吊销权的要件。四是数额无需确定。吊销权仅仅吊销债务人减损职责产业的行为,不能要求相对人向债务人给付,无需对债务人债务的准确数额进行审理确定。五是债务种类不限。可行使吊销权的债务原则上应是以产业给付为目的的债务,故不限于金钱债务。 本文由成都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