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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账公司需求先予执行的,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东莞收账公司需求先予执行的,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第一,当事人之间事实根本清楚、权力义务关系清晰,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请求人的日子或出产经营的。即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力谁负有义务是清晰的。先予执行是预先完成权力人的权力,如果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力谁承当义务不清晰,也就无所谓预先完成权力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要求案子的根本事实是清楚的,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可以判断出谁是权力人以及权力人享有什么性质的权力。就被请求人承当的义务的性质而言,通常是归于给付、返还或赔偿义务的性质。 第二,请求人有完成权力的迫切需求。即如果请求人不预先完成有关的权力,则其日子或出产就会遇到极大的困难。 第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请求,案子的诉讼请求归于给付之诉。当事人是否因日子或出产的急需而要当即完成有关的权力,当事人自己最清楚,因而,先予执行的要求应当由当事人主意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不能主动依职权裁决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 第四,被请求人有履行的才能。由于只有被请求人具有履行的才能,请求人的请求才有或许完成,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决才有实际意义 本文由东莞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