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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要账公司请求先予执行法重庆要账公司请求先予执行法 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子作出判定以前,为处理原告当时的日子等困难,先向被告执行一定的资产的暂时办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则:“人民法院对下列案子,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裁决先予执行:(一)追索日子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求先予执行的。”请求先予执行应具有下列条件:1、当事人之间的权力责任联系明确、必定;2、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的责任,只存在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力,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3、行使权力的紧迫性,即享有权力的一方当事人急需实现其权力,如不实现必然严重影响其日子或出产;4、须有当事人请求声。被请求人有履行能力。 本文由重庆要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