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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帐公司债务转让登报公告适用主体和条件

重庆收帐公司债务转让登报公告适用主体和条件

2020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510号主张答复:目前的法律规则对告诉仅有较为原则性的规则,对于告诉的主体、告诉的方法等未作清晰详细的规则,实践中也发生一些争议。部分观点以为,债务人可以口头、书面、电子及其他能够证明已实行告诉责任的相关方法来实行告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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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金融财物办理公司收买、办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构成的财物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则,金融财物办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务后,原债务银行在全国或许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务转让公告或告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务人实行了告诉责任。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金融不良债务转让案件作业座谈会纪要》精神,受让不良债务的普通民事主体原则上不适用公告方法实行债务转让告诉责任。  

  【3】但实践中也不该排除在债务人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有用方法直接告诉的情况下,参照民事送达的有关规则,以公告方法实行告诉责任。  

  【4】司法实践中,也认可原告起诉状的送达必定意义上作为向债务人实行告诉责任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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