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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要债公司​建造工程款不良债务确实定性问题

重庆要债公司建造工程款不良债务确实定性问题 

特殊情形下,承包方在建造工程款债务的根底合同未实行完毕时,仅就部分工程对应的工程款债务进行让与。此刻,工程没有竣工验收,工程价款未经发包方结算,总额没有确认。但有些根底合同约好了估算的工程总价,并约好发包方依据工程进度节点分笔支付工程价款,此种情形下,承包方可能对已完工的部分工程价款债务进行转让以取得资金。 

《合同法》答应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认为“转让的债务应当有用、确认”,认为建造工程价款在结算前归于不确认的状况,从而认定建造工程款债务归于将来债务,其是否产生及实践金额均需待结算后才干确认,故前述工程款债务的受让方在结算前不具备完结债务的条件。[13]事实上,前述司法实践肯定部分债务让与的效力,但强调让与的部分债务有必要可特定化,例如某段时间内产生的债务、对某个特定买卖对手的债务等。然而,其以工程没有终究结算、无法确认工程总价为由不支持受让人完结债务的建议值得商讨。 

工程总价未确认前,若承包方让与的是部分工程项下的工程款债务,应当认可前述债务确实定性。新的《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部分工程对应的工程价款能够就该部分工程的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亦标明部分工程款债务具备确认性。例如,建造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好工程量达到30%时,发包方应支付工程价款的30%,此刻承包方转让30%工程量对应的工程款债务是确认的、特定的,只是债务金额因工程没有结算而无法确认。因而,在扫除其他要素影响时,前述部分工程款债务让与行为有用,受让人取得相应债务,只是金额没有确认,受让人尚无法建议。[14] 

重庆要债公司小结:不建议AMC收买没有竣工或没有结算的建造工程款债务或部分建造工程款债务,即使AMC作为受让人取得债务得到支持,但工程总价未结算确认前,受让的债务金额难以确认,从而导致AMC的受偿建议较难取得支持。若依据商业组织,不得不收买部分建造工程款债务,建议依据《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15]在收买前对标的债务进行如下完善,尽可能确保AMC受让之债务确实定性:榜首,要求发包方与承包方一起委托适格第三方对已完结的工程造价出具咨询/评价定见,且两边明确承诺受该咨询定见约束;[16]第二,两边确认拟转让标的债务金额(如确认为咨询评价金额);第三,两边承诺若未来工程总价款产生变化,将由承包方/让与人承当,终究确认的工程价款结算金额不影响受让人取得的标的债务金额。 

本文由重庆要债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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