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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帐公司办理公证债款文书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则:“对公证机关依法赋子强制履行效能的债款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实行的,对方当事人能够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履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在一般的经济活动中,合同双方一般都以协议的方式清晰双方的权益和责任。这种协议不具备法律效能,为此,债款人在洽谈还债的过程中,应先争夺办理文书公证,并在公征的文书中清晰所欠债款金额、归还债款时限,抵押担保的财物或担保人、计息办法等事项。这样,债款归还期限到后,对方当事人如不实行义务,可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履行,不用再通过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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