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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追债公司法律条文重庆追债公司法律条文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略。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许决议或许人民法院决议,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拘捕,禁止不合法拘禁和以其他办法不合法剥夺或许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则:不合法拘禁别人或许以其他办法不合法剥夺别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许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伤、凌辱情节的,从重处分。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逝世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逝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则科罪处分。 为索取债款不合法扣押、拘禁别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则处分。 本文由重庆追债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