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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追债公司合法要账过程中律师给您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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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应当在诉讼时效和确保期间内建议权利,超越诉讼时效或确保期间,债款人、确保人提出抗辩的,债权人损失胜诉权。超越诉讼时效后,债款人在具有催收内容的通知上签字的,视为对原债款的重新承认。超越确保期间后,确保人在具有持续承当确保职责内容的文书上签字的,视为成立新的确保合同关系。下面我们经过一个案例来看看诉讼时效与确保期间在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性。

2013年3月10日,张某向吴某告贷100万元。告贷期为2013年3月20日至2014年3月20日。王某与吴某签订了《确保合同》,为上述贷款承当连带职责担保。王某与吴某约好的确保职责期间为贷款到期之日起3年。

2017年9月,吴某因张某到期未清偿贷款将张某和王某诉至该市城区人民法院,恳求判令张归还告贷100万元及利息。王某承当连带归还职责。

王某托付李律师署理此案。律师仔细查看了案件材料,提出“吴某未在确保期间要求王某承当确保职责,王某的确保职责已革除,应驳回吴某对王某的诉讼恳求”的署理意见。

2018年1月15日,该市城区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定:一、张在判定生效后15日内归还吴某告贷本金100万元,并按合同约好的利率向吴某支付2013年3月20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吴某对王某的诉讼恳求(即王某不承当连带归还职责)。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1、吴某向法院恳求判令张某归还告贷的诉讼时效是否超越,2、王是否应当承当连带归还职责。张某的告贷期为2013年3月20日至2014年3月20日,王某与吴某约好的确保职责期间为贷款到期之日起3年。故主债款诉讼时效期间和确保职责期间均为2014年3月20日至2017年3月20日。2017年3月25日、2017年5月28日,主债款诉讼时效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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