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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合法要账过程中律师给您支招重庆合法要账过程中律师给您支招 债权人应当在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内主张权益,超越诉讼时效或保证期间,债务人、保证人提出抗辩的,债权人丧失胜诉权。超越诉讼时效后,债务人在具有催收内容的通知上签字的,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超越保证期间后,保证人在具有继续承当保证义务内容的文书上签字的,视为成立新的保证合同关系。下面我们经过一个案例来看看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在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性。 2013年3月10日,张某向吴某借款100万元。借款期为2013年3月20日至2014年3月20日。王某与吴某签署了《保证合同》,为上述贷款承当连带义务担保。王某与吴某商定的保证义务期间为贷款到期之日起3年。 2017年9月,吴某因张某到期未清偿贷款将张某和王某诉至该市城区人民法院,恳求判令张归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王某承当连带归还义务。 王某拜托李律师代理此案。律师认真查看了案件资料,提出“吴某未在保证期间请求王某承当保证义务,王某的保证义务已免除,应驳回吴某对王某的诉讼恳求”的代理意见。 2018年1月15日,该市城区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一、张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吴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按合同商定的利率向吴某支付2013年3月20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吴某对王某的诉讼恳求(即王某不承当连带归还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1、吴某向法院恳求判令张某归还借款的诉讼时效能否超越,2、王能否应当承当连带归还义务。张某的借款期为2013年3月20日至2014年3月20日,王某与吴某商定的保证义务期间为贷款到期之日起3年。故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和保证义务期间均为2014年3月20日至2017年3月20日。2017年3月25日、2017年5月28日,主债务诉讼时效超 本文由重庆收帐公司整理 |